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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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
国食药监保化[2012]78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,有关单位: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、规范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和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规范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《保健食品命名规定》,制定了《保健食品命名指南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○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、规范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和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规范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。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: (一)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规范的规定。 (二)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,简明、易懂,符合中文语言习惯。 (三)不得误导、欺骗消费者。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: (一)虚假、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。 (二)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。 (三)人名、地名、汉语拼音。 (四)字母及数字,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。 (五)除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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